成都市医院管理局医务人员四个不准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1日 浏览:

1.不准侵犯患者利益。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不准擅自泄露医疗秘密和患者的健康隐私,以及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2.不准收受非法财物。严格自律,不准索取和收受患者财物,不准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或销售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等商业贿赂,以及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3.不准实施过度医疗。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准通过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等方式,实施过度医疗。
4.不准谋取个人私利。立院为公,服务为民,不准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谎报数据、伪造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