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营门口院区、九江院区医疗责任险及公共责任险采购项目(第二次)挂网比选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1日 浏览:

因营门口院区、九江院区医疗责任险及公共责任险采购项目报名供应商不足3名,我院拟对营门口院区、九江院区医疗责任险及公共责任险采购项目(第二次)进行挂网比选,特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有关事宜如下:

一、采购单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二、项目名称:营门口院区、九江院区医疗责任险及公共责任险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报名时间: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23日,逾期不予受理。(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00

四、报名地点: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综合采购部

五、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最高限价:13万元。

2、服务期限:自保单生效之日起1年。

3、项目内容:

(1)为营门口院区、九江院区购买医疗责任险及公共责任险。

(2)编制床位958张、医务人员1135人、年门诊量约55万人次、住院患者约1.2万人次。

(3)医疗责任险保险金额300万元,公共责任险保险金额500万元。

、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付款方式和条件:合同签订并收到比选申请人提交的足额盖章的付款通知后2个月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保险费一次性全款汇入对方指定账户。

(二)比选申请人收到本项目款项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纸质保险单、合法有效足额增值税发票的出具,并将保险单、合法有效足额增值税发票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服务期限:自保单生效日起1年。

(四)赔偿时限:接到理赔申请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款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赔付。

(五)赔偿款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赔偿款一次性汇入采购人指定账户。

七、参数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投保区域:

投保区域为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营门口院区和九江院区。

(二)赔偿限额:

1、医疗责任险:每人每次责任限额5万元,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其中精神损失每人限额2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万元。

2、公共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其中财产损失限额10万、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元(含2万元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

3、免赔:医疗责任险每次事故免赔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公共责任险每次事故免赔3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三)保障内容:

 1、医疗责任险:

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时,由比选申请人负责赔偿:

(1)采购人医务人员在投保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时,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采购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2)采购人医务人员在投保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依法应由采购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3)采购人因医疗投诉/纠纷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采购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以及事先经比选申请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4)采购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虽无违反医疗常规操作,但发生了无法预计、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采购人提出补偿要求,经双方协商或经第三方调解,基于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及最高法关于人身侵权若干司法解释相关标准,采购人同意给予患者适当赔偿;

(5)采购人临时聘用(或正常会诊)的非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或已办理“多点执业”,第二执业地点在采购人的医务人员,在承保区域范围内的诊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

(6)由其他医疗机构指派到采购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在承保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的诊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

(7)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因采购人医院、医务人员疏忽或过失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续治疗根据医院的过失程度,经诉讼法院判决确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8)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在仲裁或诉讼前经比选申请人书面同意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

2、公共责任险:

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时,由比选申请人负责赔偿:

(1)在采购人投保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采购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在采购人投保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无法调解,采购人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采购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比选申请人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在采购人投保区域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采购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赔偿处理依据(具有以下之一):

1、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调解、裁决);

2、仲裁机构裁决书;

3、第三方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

4、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签署的调解协议书,比选申请人确认医院的理赔金额应该以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为准;

5、比选申请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服务要求及响应时间:

1、比选申请人对发生的理赔案件安排专人负责,定期与采购人联系回访,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2、报案后30分钟内响应,并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紧急时间提供7*24*365服务。

八、资格条件:

(一)比选申请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未被“成都信用”“国家企业”网站(www.creditchina. gov.cn)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比选申请人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若比选申请人为非独立法人资格比选申请人的分支机构,须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比选申请人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九、报名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工商部门新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

2、比选申请人为非独立法人资格比选申请人的分支机构,还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比选申请人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4、法人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以上所有资质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鲜章,资质不齐的单位不予受理。

十、报名方式:

(一)线上报名:资料发送至邮箱2307196652@qq.com,纸质资料盖章邮寄至我院综合采购部。

(提交“第九点”要求的加盖公司鲜章的相关资料扫描件至邮箱。同步邮寄加盖公司鲜章的报名资料,如未邮寄资料视为报名无效。邮寄地址详见公告十三、联系方式。)

(二)现场报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营门口院区综合采购部,提交“第九点”要求的加盖公司鲜章的相关资料扫描件。

  报名成功后,综合采购部将会发送挂网比选申请文件模板至报名商家指定邮箱。

与我院合作中的比选申请人将接受我院诚信度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我院有权终止合作,并列入黑名单。

凡愿意报名参加我院比选项目的商家,均视为无条件认同我院提出所有比选要求。

十三、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8号综合采购部

联系人:杨老师

电话:028-69515784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综合采购部

2023年3月20日